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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89万吨/年芳烃项目及系统配套节能审查的批复

来源:九江市发展改革委

时间:2020-04-07

九江市发展改革委:

报来《关于请求对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89万吨/年芳烃项目及系统配套进行节能审查的请示》(九发改生态字〔2020〕40号)收悉。经审查,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所报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建设地点:九江石化分公司厂内。

三、本项目年新增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为201.7/201.5万吨标准煤(当量值/等价值),对二甲苯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为250.79千克标油/吨,优于《对二甲苯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31534-2015)中新建或改扩建的对二甲苯生产装置单位产品综合能耗的准入值不大于530千克标油/吨,先进值不大于500千克标油/吨的标准要求。

四、建设单位在落实节能报告各项措施基础上,应改进和加强以下节能工作:

(一)选用高效节能设备。应选用达到国家1级能效标准的加热炉、压缩机、泵等产品和设备,要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

(二)切实加强节能管理。根据现行的《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 T23331)、《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GB/T15587)等,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根据现行的《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等标准规范,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应建立三级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五、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划、政策的要求,办理立项、环评、安评等其他审批,项目设计单位依据本审查意见进行工程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并在项目建设中予以贯彻落实。项目建成后,按照国家和省里规定,落实相关节能政策。

六、请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最终修改后的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

七、项目用能工艺、设备及能源品种等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化、能源消耗总量超过节能审查能源消耗总量10%及以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出现较大原则性变动时,项目建设单位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八、我委将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适时组织跟踪检查。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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