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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石油焦现货挂牌交易细则(试行)

来源: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

时间:2020-12-09

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

石油焦现货挂牌交易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石油焦现货挂牌交易的各项行为,维护交易中心石油焦现货挂牌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现货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交易中心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利用电子交易方式为交易商提供石油焦现货挂牌交易服务。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交易中心石油焦现货挂牌交易活动。交易中心、交易商、指定结算银行、交收储运机构、信息服务机构、检验机构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定义和术语

第四条 石油焦是原油经蒸馏将轻重质油分离后,重质油再经热裂的过程,转化而成的产品。

第五条 石油焦现货挂牌交易是指在交易中心组织下,买方或卖方(以下简称“挂牌方”)通过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对外发布相关商品的挂牌买入价或挂牌卖出价(以下统称“挂牌报价”)及其他交易条件(商品的买卖方向、品种名称、产地信息、商品名称、商品质量标准、计量单位、交易数量、最大交易数量、最小交易数量、交收方式、交收期间、交收地点等),由卖方按照挂牌买入价、买方按照挂牌卖出价摘牌成交或双方协商议价成交,通过交易系统签订电子交易合同,并按电子交易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货款和进行实物交收的交易方式。

(一) 买卖方向是指挂牌的指向,包括买进、卖出;

(二) 品种名称是指石油焦产品分类命名;

(三) 产地信息是指石油焦产地来源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炼油厂、贸易商、港口等;

(四) 商品名称是指挂牌方对交易商品的属性说明;

(五) 商品质量标准是指挂牌商品的质量标准,该标准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并公布详细质量报告;

(六) 最大交易数量是指挂牌方在挂牌信息中设定的允许摘牌方单笔成交的最大数量;

(七) 最小交易数量是指挂牌方在挂牌信息中设定的允许摘牌方单笔成交的最小数量;

(八) 交收地点是指电子交易合同规定的买卖双方进行实物交收的地点,包括但不限于炼油厂、港口等;

(九) 交收储运机构入场作业的相关要求应在交易中心官方网站公布。

第六条 石油焦现货挂牌交易分为买方挂牌交易和卖方挂牌交易。

第三章 交易报价与结算

第七条 石油焦挂牌价格为指定交收地点的商品含税价格。

石油焦挂牌价格遵守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

第八条 石油焦现货挂牌交易采取保证金制度,交易商应按交易金额的10%缴纳保证金。

第九条 交易服务费是指交易中心在交易达成后向交易双方分别收取的服务费用。交易中心根据交易商承受能力、合理成本、风险控制等原则制定交易服务费标准,具体标准以交易中心公告为准。交易中心可根据交易情况调整交易服务费标准。交收溢短部分的交易服务费不再收取或退还。

第四章 挂牌交易流程

第十条 挂牌方按照交易中心有关规定,在交易账户中存入足额的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后,方可进行交易。

第十一条 参与挂牌交易的交易商输入交易账户和密码登录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登录后可查询账户资料、挂牌申报情况、资金余额等信息。

第十二条 挂牌方有义务根据选择的挂牌商品及现货挂牌交易系统的要求,如实申报挂牌商品的交易条件,包括商品的买卖方向、品种名称、产地信息、商品名称、商品质量标准、计量单位、交易数量、最大交易数量、最小交易数量、交收方式、交收时间、交收地点等相关交易内容。

严禁申报虚假或带有误导性质的商品信息,如有违反,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 挂牌方成功进行挂牌申报后,电子交易系统自动冻结挂牌方的保证金。

第十四条 摘牌方应在挂牌交易开始前认真查阅挂牌商品的交易条件,并在交易账户中存入足额的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后,方可进行交易。

第十五条 电子交易系统根据交易商的资金金额或担保、信用额度,控制并确定其最大交易数量。

第十六条 挂牌方在交易系统中可以选择直接成交或协商议价成交。选择直接成交的,摘牌方按挂牌价作为成交价格。选择协商成交的,摘牌方可以提出新要约,双方对价格进行协商,成功后以协商价格作为成交价格;协商不成的,可由交易中心通过场外方式协助买卖双方进行价格协商,成功后以协商价格作为成交价格。

第十七条 摘牌成功时,电子交易系统自动冻结摘牌方保证金,并自动生成电子交易合同。交易中心根据交收方式的不同进行保证金的释放或流转,交易流程结束。交易商采取自主交收方式的,交易结束并形成电子交易合同后的第二个交易日,系统将解冻交易保证金;交易商采取组织交收方式的,交易保证金在交易结束并形成电子交易合同后自动转为交收保证金。

第十八条 在挂牌商品被摘牌前,挂牌方可以撤销挂牌申报。挂牌方成功撤销挂牌申报或挂牌申报失效后,电子交易系统自动释放挂牌方保证金。

第十九条 交易商可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查询交易商品的成交价、成交数量等信息。

第二十条 每日交易时间结束时,当日所有未成交的挂牌申报自动失效。

第二十一条 交易开始、结束时间以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的时间为准。交易中心在必要时有权调整交易时间或暂停交易,并在调整前对外公布。

第五章  违约处理和争议解决

第二十二条 交易商拒绝履行电子交易合同的,交易中心有权依据电子交易合同的约定将违约方的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守约方;交易商发生其他违约行为的,应按照电子交易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在发生违约情形时,若违约方和守约方自行达成和解并签署书面和解协议的,经交易双方书面申请,交易中心可根据和解协议为双方办理后续事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最终解释权属于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0年12月8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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