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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发布关于送达福建华鹰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税务检查通知书》的公告

来源:福州税务

时间:2025-04-22

4月21日,福州税务发布关于送达福建华鹰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税务检查通知书》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决定派温炜健、刘肇明等人,自2025年4月1日起对你(单位)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如检查发现此期间以外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或线索不受此限)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届时请依法接受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全文如下:

关于送达福建华鹰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税务检查通知书》的公告

福建华鹰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4月1日作出《税务检查通知书》(榕税稽检通〔2025〕51号),由于你公司失联,文书无法直接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年4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检查通知书

榕税稽检通〔2025〕51号

福建华鹰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3MA8UGRBMXM)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决定派温炜健、刘肇明等人,自2025年4月1日起对你(单位)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如检查发现此期间以外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或线索不受此限)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届时请依法接受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年4月1日

告知: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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