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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洱市商务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普洱市成品油流通综合智慧管理平台运维管理办法(暂行)》意见建议的公告

来源:普洱市人民政府

时间:2025-06-27

近日,云南省普洱市商务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普洱市成品油流通综合智慧管理平台运维管理办法(暂行)》意见建议的公告。

全文如下:

普洱市商务局关于公开征求《普洱市成品油流通综合智慧管理平台运维管理办法(暂行)》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规范普洱市成品油流通综合智慧管理平台的运维管理,保障平台安全、稳定、高效运行,市商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标准,结合普洱实际,起草了《普洱市成品油流通综合智慧管理平台运维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5年6月23日至2025年7月1日(7个工作日)。

二、意见反馈方式

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peswsck@163.com。

2.通过信函将意见寄至:普洱市思茅区月光路1号,邮编:665000,联系电话:0879-2132079,并在信封上注明“《普洱市成品油流通综合智慧管理平台运维管理办法(暂行)》意见”。

附件:1.普洱市成品油流通综合智慧管理平台运维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

2.普洱市成品油流通综合智慧管理平台运维管理办法(暂行)的起草说明

普洱市商务局

2025年6月23日

附件1

普洱市成品油流通综合智慧管理平台运维管理办法(暂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普洱市成品油流通综合智慧管理平台的运维管理,保障平台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标准,结合普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普洱市成品油流通综合智慧管理平台的系统建设、日常运维、数据管理、安全防护及违规行为处置等工作,包括普洱市成品油流通综合智慧管理平台系统及各县(区)平台系统。涉及平台使用单位、运维服务商、监管部门及其他关联方。

辖区内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加油站均应纳入普洱市成品油流通综合智慧管理平台系统监管,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平台运维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安全性原则。将保障平台数据安全和运行安全放在首位,采取多重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各类安全威胁和风险。

(二)可靠性原则。通过完善的运维管理体系和技术手段,确保平台能够持续稳定运行、计量准确、数据可靠,减少故障发生频率和故障持续时间。

(三)高效性原则。优化运维流程,提高运维效率,快速响应和解决平台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保障平台服务质量。

(四)合规性原则。平台运维管理活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以及平台相关的规章制度。

第二章 平台运维职责

第四条 运维服务商应当按照信息系统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定期开展网络安全设备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工作,确保系统数据传输、存储安全。

(一)保证其所提供服务包含的所有软硬件产品为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要求的正规正版产品,应按照建设技术要求以及与后台管理系统顺利对接的要求,做好系统前端安装工作,为用户配置系统端口、网络环境,开展系统使用培训,保障普洱市成品油流通综合智慧管理平台各地功能权限、使用模组、平台设施的统一。

(二)负责普洱市成品油流通综合智慧管理平台系统设备质量保障、现场巡检、远程服务等稳定运行维护事务,在综合服务平台系统出现问题故障后,应立即派员开展原因调查,及时排除智慧管理平台设备故障,对每次故障进行详细记录和分析,总结故障发生的原因和处理经验,形成故障处理报告。针对频繁出现的故障,提出改进措施和预防方案,防止类似故障再次发生,并将故障报告报送商务部门。

(三)不断优化升级技术手段,完善平台设备功能。在功能优化和升级过程中,充分考虑平台的兼容性和稳定性,确保新功能的加入不会对现有系统造成负面影响。同时,对新功能进行严格的测试,包括功能测试、性能测试、安全测试等,确保新功能的质量和可靠性。及时发现和排查加油站数据作弊情况,并提出解决方案,及时发现、排除系统隐患、异常及故障,使系统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四)运维服务商应每半年向商务部门提交系统运行质量评估报告,包含但不限于故障统计、安全隐患排查、系统优化建议等内容。

(五)需要拆封计量铅封安装设备及维护工作的,应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备,经同意后方可安装维护并不得破坏计量器具及其计量性能,安装维护后,由市场监管部门加封封条过渡,该封条由普洱市检验检测院在检定加油机时拆除,在检定合格后重新加封铅封。

第三章 使用单位职责

第五条 辖区内加油站应当守法经营,诚信服务,提供普洱市成品油流通综合智慧管理平台系统正常运行的基础条件,配合做好系统设备运行工作:

(一)应当积极配合普洱市成品油流通综合智慧管理平台系统设备安装、应用工作,主动报送新增、更换、报废加油机信息,不破坏、不干扰普洱市成品油流通综合智慧管理平台系统正常运行。并签订《加油站依法依规经营承诺书》,不偷逃成品油相关税费,不采购来源不明的成品油,不销售不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成品油,不擅自改动加油机。

(二)严禁通过技术手段篡改加油机税控口采集数据,严禁通过更换加油机编码器、主板芯片,更改显示屏数据等技术手段进行数据作弊,严禁擅自破坏封条。

(三)加强对普洱市成品油流通综合智慧管理平台系统及所属设备的安全保管,严防发生丢失、损毁和被盗等情况。保证综合服务平台系统及所属设备的电源供给、加油机报税口正常畅通。配合相关人员做好普洱市成品油流通综合智慧管理平台系统及所属设备安装、升级、巡检、日常保养和维护等工作。综合服务平台系统及其所属设备发生破坏、丢失、被盗等情形,加油站应在第一时间向公安部门报案,保护作案现场,提供相关线索。

(四)新建、迁建、改扩建加油站,必须按照《成品油流通综合智慧管理平台数据采集技术方案》及《数据对接技术要求》,安装相关设施设备,方可通过验收。

第六条 普洱市成品油流通综合智慧管理平台系统实行实名制管理,各单位按照分配的权限使用系统。各使用部门需要新增人员权限的,应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商务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权限审核,反馈给申请部门。

第七条 各相关使用单位、维护单位,应按保密规定进行管理,严控知悉范围,不得向加油站企业经营者或其他第三方通过任何途径出示、泄露监控系统账号、统计数据、详单数据等任何数据及技术资料。

第四章 监管部门职责

第八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流通综合智慧管理平台系统推广运用及相关管理工作,建立由商务部门牵头,公安、市场监管、税务部门参与的日常运行监管机制,充分发挥部门工作合力,保障成品油流通综合智慧管理平台系统及相关设备正常运行。

第九条 各部门职责:

商务部门:负责综合统筹推进全市成品油流通综合智慧管理平台系统建设、安装、应用工作,保障成品油流通综合智慧管理平台系统平稳运行;综合协调各部门间数据共享和应用,逐步提高平台内各端口间数据一致性。

税务部门:负责利用全市成品油流通综合智慧管理平台系统监测数据作为成品油流通企业税收征管参考依据,比对分析企业申报的涉税数据,加强税收征管,对瞒报收入、纳税申报异常、逃避缴纳税款的企业依法进行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等部门依法查处。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燃油加油机计量准确性进行监管,对非法拆装、更换计控主板、纂改微处理器代码等破坏燃油加油机计量准确性的行为进行查处。

公安部门:负责维护平台系统加油站的安全使用环境,依法打击针对前端设备及平台系统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查处成品油流通综合智慧管理平台系统安装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故意损毁、妨碍公务违法犯罪行为及通过技术手段进行数据作弊偷逃税款的犯罪行为。依法查处不按规定销售散装汽油的犯罪行为。

检验检测部门: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执行强制检定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校准和检测任务;开展加油机计量检定、技术咨询等工作,对加油机防作弊查处提供技术保障。

第十条 对推行成品油流通综合智慧管理平台系统工作落实责任不力、问题突出的加油站,商务、公安、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应当对加油站实施约谈。被约谈加油站应当按照要求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送约谈部门。

第十一条 强化各县(区)成品油流通综合智慧管理平台系统运用管理,对成品油流通综合智慧管理平台系统数据推送错误率较高的县(区),予以全市通报。

第五章 数据统计及发布流程

第十二条 明确数据收集的范围和内容,包括平台用户信息、进销存业务数据、系统运行数据等方面。根据平台业务需求和管理需要,确定具体的数据收集指标和字段,确保收集的数据具有针对性和实用性。

第十三条 建立严格的数据发布审核制度,明确审核的流程、标准和责任。所有拟发布的数据必须经过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发布。审核内容包括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以及是否涉及用户隐私和商业机密等方面。

第六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四条 加油站有下列情形之一,商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一)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不安装或者不正确安装普洱市成品油流通综合智慧管理平台系统、设备的行为;

(二)采用任何手段造成不能实时采集普洱市成品油流通综合智慧管理平台数据的行为;

(三)新增、更换、报废加油机、液位仪不主动报备的行为;

(四)阻碍普洱市成品油流通综合智慧管理平台系统管理和运维的行为;

(五)不守法经营、守信经营,存在违规违法的行为。

第十五条 加油站通过非法更换计控主板、篡改微处理器代码、擅自破坏封条等破坏加油机计量性能准确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加油机作弊行为进行处理,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加油站损毁、破坏成品油流通综合智慧管理平台系统设备设施的行为,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查处。

第十七条 加油站必须按规定建立《加油站日销售油品台账》(以下简称台账)登记制度,按日登记台账(或交接班次填写),完整、详细地记录当日或本班次的加油情况,月终汇总登记《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台账须按月装订成册,按会计原始账证的期限保管。加油站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由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加油站1年内有2次及以上修改、破坏成品油流通综合智慧管理平台系统违法行为的,由公安、市场监管、税务、商务等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符合联合惩戒情形的,按照相关规定纳入联合惩戒,并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同时将其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实际经营者列为政府失信对象。

第十九条 加油站出现违法违规情形的一般处置程序:加油站故意破坏设备等影响成品油流通综合智慧管理平台系统正常运行的,系统运维商应立即向县(区)商务部门通报,县(区)商务部门联合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现场核实、取证,加油站故意修改主板、修改计量器具等破坏加油机计量准确的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处置;虚假申报偷逃税款的行为由税务部门处置,涉及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置。如年内发现2次及以上加油站故意破坏、篡改系统影响数据真实性的,由相关职能部门实施相应联合惩戒。

第二十条 加油站对成品油流通综合智慧管理平台系统及所属设备产生故障后隐瞒不报的,在加强教育进行约谈同时,视影响及后果,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发现运维服务商联合加油站经营者进行加油数据作弊的,由相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及违法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行政监管部门对普洱市成品油流通综合智慧管理平台系统管理责任不落实,执法不严,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启动问责程序,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5个工作日内向监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辩,监管部门需在15个工作日内复核并书面答复。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与国家、省、市政策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法规执行。

附件2

《普洱市成品油流通综合智慧管理平台运维管理办法(暂行)》起草说明

为全面深化政府信息公开,方便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普洱市成品油流通综合智慧管理平台运维管理办法(暂行)》的相关内容(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目的意义、特点内容等解读如下:

一、《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及依据

为规范普洱市成品油流通综合智慧管理平台的运维管理,保障平台安全、稳定、高效运行,市商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标准,结合普洱实际起草了《普洱市成品油流通综合智慧管理平台运维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出台的意义

本办法适用于普洱市成品油流通综合智慧管理平台的系统建设、日常运维、数据管理、安全防护及违规行为处置等工作,包括普洱市成品油流通综合智慧管理平台系统及各县(区)平台系统。涉及平台使用单位、运维服务商、监管部门及其他关联方。

辖区内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加油站均应纳入普洱市成品油流通综合智慧管理平台系统监管,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将进一步规范普洱市成品油流通综合智慧管理平台的运维管理,保障平台安全、稳定、高效运行。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包括七个章节,二十五条具体规定。

(一)总则。明确了制定《管理办法》的依据、平台运维管理的范围、原则。

(二)平台运维职责。运维服务商应当按照信息系统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定期开展网络安全设备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工作,确保系统数据传输、存储安全。一是保证其所提供服务包含的所有软硬件产品为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要求的正规正版产品。二是负责普洱市成品油流通综合智慧管理平台系统设备质量保障、现场巡检、远程服务等稳定运行维护事务。三是不断优化升级技术手段,完善平台设备功能。在功能优化和升级过程中,充分考虑平台的兼容性和稳定性,确保新功能的加入不会对现有系统造成负面影响。四是运维服务商应每半年向商务部门提交系统运行质量评估报告,包含但不限于故障统计、安全隐患排查、系统优化建议等内容。五是需要拆封计量铅封安装设备及维护工作的,应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备,经同意后方可安装维护并不得破坏计量器具及其计量性能,安装维护后,由市场监管部门加封封条过渡,该封条由普洱市检验检测院在检定加油机时拆除,在检定合格后重新加封铅封。

(三)使用单位职责。一是辖区内加油站应当守法经营,诚信服务,提供普洱市成品油流通综合智慧管理平台系统正常运行的基础条件,配合做好系统设备运行工作。二是普洱市成品油流通综合智慧管理平台系统实行实名制管理,各单位按照分配的权限使用系统。各使用部门需要新增人员权限的,应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商务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权限审核,反馈给申请部门。三是各相关使用单位、维护单位,应按保密规定进行管理,严控知悉范围,不得向加油站企业经营者或其他第三方通过任何途径出示、泄露监控系统账号、统计数据、详单数据等任何数据及技术资料。

(四)监管部门职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流通综合智慧管理平台系统推广运用及相关管理工作,建立由商务部门牵头,公安、市场监管、税务部门参与的日常运行监管机制,充分发挥部门工作合力,保障成品油流通综合智慧管理平台系统及相关设备正常运行。各部门职责:商务部门:负责综合统筹推进全市成品油流通综合智慧管理平台系统建设、安装、应用工作,保障成品油流通综合智慧管理平台系统平稳运行;综合协调各部门间数据共享和应用,逐步提高平台内各端口间数据一致性。税务部门:负责利用全市成品油流通综合智慧管理平台系统监测数据作为成品油流通企业税收征管参考依据,比对分析企业申报的涉税数据,加强税收征管,对瞒报收入、纳税申报异常、逃避缴纳税款的企业依法进行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等部门依法查处。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燃油加油机计量准确性进行监管,对非法拆装、更换计控主板、纂改微处理器代码等破坏燃油加油机计量准确性的行为进行查处。公安部门:负责维护平台系统加油站的安全使用环境,依法打击针对前端设备及平台系统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查处成品油流通综合智慧管理平台系统安装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故意损毁、妨碍公务违法犯罪行为及通过技术手段进行数据作弊偷逃税款的犯罪行为。依法查处不按规定销售散装汽油的违法犯罪行为。检验检测部门: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执行强制检定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校准和检测任务;开展加油机计量检定、技术咨询等工作,对加油机防作弊查处提供技术保障。

(五)数据统计及发布流程。一是明确数据收集的范围和内容,包括平台用户信息、进销存业务数据、系统运行数据等方面。根据平台业务需求和管理需要,确定具体的数据收集指标和字段,确保收集的数据具有针对性和实用性。二是建立严格的数据发布审核制度,明确审核的流程、标准和责任。所有拟发布的数据必须经过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发布。审核内容包括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以及是否涉及用户隐私和商业机密等方面。

(六)责任追究机制。明确了加油站出现损毁、破坏成品油流通综合智慧管理平台系统设备设施等违法违规情形由责任对应单位对其进行查处、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本办法由商务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本办法与国家、省、市政策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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