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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政策
来源:兰州新区
时间:2025-06-27
近日,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修订《兰州新区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全文如下:
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兰州新区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区各部门、各单位,新区各国有集团公司,省市驻区各单位:
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兰州新区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建立用户服务系统,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对配送全过程进行跟踪管理,准确记录用户实名制销售、用户供气使用凭证和气瓶出入储配站、气瓶出入用户等相关信息。”
二、将第七条修改为“符合条件的配送车辆应当由属地燃气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统一编号,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办理注册登记,使用货车进行配送的,应取得交通运输部门出具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未经备案登记的车辆,不得进行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车辆使用功能发生变动时,应及时报备更新信息。”
三、将第十一条修改为“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车辆不得在人员密集场所停靠。因配送需要,临时占用非机动车道或者人行道停靠的,应当严格按照气瓶装卸的要求执行,完成配送服务后迅速驶离。”
四、将第十四条修改为“配送车辆应当配置卫星定位系统和泄露报警系统,满足车辆定位、轨迹记录、安全警示、通讯在线等功能要求,并确保运行车辆与车辆驾驶员匹配,其他人不得驾驶,并确保实时通讯在线。”
五、将第十五条修改为“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选择身体状况良好,能够胜任送气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法定工作年龄的人员担任送气工,并依法与送气工订立劳动合同。”
六、将第二十条新增第三项、第四项“(三)配齐燃气检测检漏仪器、扳手、气瓶角阀堵头等安全检查维修工具;(四)每次配送应对用户燃气设施设备、燃气燃烧器具、用气环境进行安全检查。”其余项按顺序后移。
七、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送气工黑名单制度并向社会公开,将存在重大安全事故责任、多次违法配送等行为的列入送气工黑名单。对列入黑名单的送气工,新区范围内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三年内不得聘用。”
八、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新区住建、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定期研究分析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改进和完善工作措施,建立日常联动巡查执法机制,依法打击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违法违规行为,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秩序。”
九、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新区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督促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按照国家、省相关法律和规范要求完善配送服务体系,依法查处向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供应用于经营燃气的行为。
新区公安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加强对配送车辆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新区交通运输部门应加强对危险货物营运车辆的管理。
新区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加强对生产、销售燃气及燃气器具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销售不合格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气瓶、减压阀、燃气泄露报警装置等的行为。
新区商务部门督促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十、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兰州新区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新政发〔2024〕12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兰州新区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附件:《兰州新区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2025年6月26日修订)
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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