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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发布关于辽宁中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40万吨/年液化气深加工项目用海的批复

来源:辽宁省自然资源厅

时间:2025-07-21

近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辽宁中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40万吨/年液化气深加工项目用海的批复。

全文如下: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辽宁中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40万吨/年液化气深加工项目用海的批复

辽政海域字〔2025〕12号

辽宁中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及有关规定,现就你公司申请的辽宁中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40万吨/年液化气深加工项目用海批复如下:

一、同意辽宁中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40万吨/年液化气深加工项目用海,位于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西中岛石化产业园区内,用海类型为工业用海。用海面积为3.0650公顷;用海方式为建设填海造地(历史遗留围填海)。用海期限50年。

二、你公司要全面落实海域使用管理要求,在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之前,不得使用海域,用海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批准的用海方案。要按照评审通过的项目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有关内容,制定和实施海洋生态跟踪监测计划,落实海洋生态保护修复措施,同时避免影响其他正常的用海活动。

三、项目用海期间,由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大连市实施监管。依据《海域使用管理法》及有关规定,重点监管用海活动范围、方式、用途、生态保护修复措施落实情况。你公司要依法配合监管部门监管工作,如用海方案发生变化,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将调整后方案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批。

四、你公司应在收到税务部门通知后3个月内,按要求完成海域使用金缴纳。该项目用海批复文件和海域使用金费源信息表,由大连市海洋发展局负责组织向税务部门进行推送。海域使用金缴纳完成后,按照不动产登记要求,到属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海域使用权利证书,依法使用海域。

附件:辽宁中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40万吨/年液化气深加工项目用海界址点坐标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25年7月11日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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