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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政策
来源:厦门市商务局
时间:2025-09-18
9月16日,福建省厦门市商务局发布关于促进成品油流通高质量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不得采用直接加注等方式向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或终端用户加注成品油,仅可采取向储罐或油罐车加注的形式。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在经审核同意后在零售网点以外加注成品油,仅适用于应急抢险救灾、农机用油保供、重大工程保障、工矿企业生产等临时性特殊情况,采用直接加注等方式向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或终端用户加注成品油,不得在公共道路、城区、人员密集场所、无固定场所的区域进行配送加油。
成品油经营企业要建立规范详细的油品进销存台账,落实散装汽油购销实名登记制度,据实核算并上报油品购销和出入库数据,完善成品油来源、销售去向、检验报告、检查记录等凭证材料档案,保存完整账册备查。从事站外供油的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还需要认真记录每次加油的时间、地点、终端用户车辆或机械机具名称及号码、油品品号、加油量、操作人员、安全核查情况、终端客户经办人签收;台账实行电子化管理。
全文如下: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促进成品油流通高质量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
厦商务〔2025〕304号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成品油经营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成品油流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5〕5号)和《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25〕第4号)要求,进一步健全我市成品油流通管理体系,促进我市成品油流通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实管理制度
(一)落实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备案管理
企业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在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应急管理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港口经营许可证)后,登录商务部“全国石油市场管理应用”系统办理备案。市商务局定期向社会公布已完成备案的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名录。
(二)落实成品油零售管理制度
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准入标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发放实施“一站一证”原则,批准证书的登记经营地址(场所)应当与零售网点地址保持一致,每个地址只能登记一个批准证书。落实年检制度,成品油零售企业每年1月份报送相关材料,市商务局在每年第一季度完成年检并公示年检合格企业名录;对不接受检查或者检查不合格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在零售网点以外加注成品油,应报市商务局审核同意(具体办理流程另行通知)。
二、规范经营行为
(一)注重遵规建制
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符合自然资源、规划、建设、质量、计量、环保、安全生产、消防、治安反恐、商务、税务、交通运输、气象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风险防控机制、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和质量、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定期对工作人员开展安全生产、应急处置等培训,定期开展安全自查。
(二)切实合法合规
成品油批发、零售经营企业应当从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成品油生产企业或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购进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成品油,并取得合规发票;严禁以“新能源”“替代能源”等名义销售以汽油或者柴油为主要成分、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车用燃料。成品油仓储经营企业为其他企业代储成品油的,应当验证成品油的合法来源、质量检验报告及委托人的合法证明。
(三)严格加注要求
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不得采用直接加注等方式向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或终端用户加注成品油,仅可采取向储罐或油罐车加注的形式。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在经审核同意后在零售网点以外加注成品油,仅适用于应急抢险救灾、农机用油保供、重大工程保障、工矿企业生产等临时性特殊情况,采用直接加注等方式向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或终端用户加注成品油,不得在公共道路、城区、人员密集场所、无固定场所的区域进行配送加油。
(四)落实台账管理
成品油经营企业要建立规范详细的油品进销存台账,落实散装汽油购销实名登记制度,据实核算并上报油品购销和出入库数据,完善成品油来源、销售去向、检验报告、检查记录等凭证材料档案,保存完整账册备查。从事站外供油的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还需要认真记录每次加油的时间、地点、终端用户车辆或机械机具名称及号码、油品品号、加油量、操作人员、安全核查情况、终端客户经办人签收;台账实行电子化管理。
(五)做到明示公开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销售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应当明示所销售替代燃料的油品种类和标号;加油设施罩棚标注的企业名称应当与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登记信息相符;加油站开展特许经营的,应当在加油站罩棚显著位置标识“特许”或“特许经营”字样,格式样式不做统一要求。
三、提升发展水平
(一)促进成品油零售企业连锁经营发展
推动成品油零售企业向专业化、垂直化的连锁品牌企业发展,鼓励中小型加油站(点)通过依法托管经营、租赁经营、合资合作等方式,实现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管理,提升品牌化、连锁化水平。结合企业年度检查,对运营管理规范、设备设施齐全、经营状况及信用良好的成品油批发、仓储和零售企业相关信息进行公示,支持优质企业做大做强,促进规模化、规范化发展。
(二)提升成品油流通数字化监管水平
拓展商务大数据平台应用,着力实现我市成品油经营企业业务数据的应报尽报,实现数据收集的数字化、业务分析的智能化;会同市数据管理局、市税务局共建我市加油站数字化监管系统,并探索实现与商务部全国石油市场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对接共享,逐步构建涵盖批发、仓储、运输、零售等环节的全链条、可追溯动态监管体系,提升成品油流通领域数字化监管效能和服务水平。
(三)鼓励加油站拓展经营
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支持加油站因站制宜设立便利店,推出快餐咖啡、便民洗车、汽配维修及保养等服务,进一步提升综合服务水平。
四、落实属地管理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大力推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成品油流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和《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在本行政区域内落地落实。
(一)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常态化组织对成品油流通经营企业督查,主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积极配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做好成品油流通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规范企业内设加油点
积极协商解决成品油流通企业经营中的问题,提醒督促各相关部门履职尽责,健全企业内设加油点综合协同监管机制,持续规范企业内设加油点。
(三)合力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对检查中发现违反《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规定的,要及时查处,并将查处情况向社会公开;对检查中发现涉及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应当通报移交同级相关部门予以查处。同时,积极协调本区有关部门依各自职责处置黑加油点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合力落实相关工作,促进辖区成品油流通工作高质量发展。
厦门市商务局
2025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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