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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三采油厂危险废物跨省转移事宜的批复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时间:2025-11-07

宁环审固体函〔2025〕383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三采油厂:

你公司《关于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申请》收悉,经商请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三采油厂大水坑采油作业区将产生的危险废物7.5吨化学药剂包装物(HW49,900-041-49),分批转移至陕西天依伦实业有限公司进行利用,采用公路运输方式转移危险废物,转移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二、同意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三采油厂红井子采油作业区将产生的危险废物20吨化学药剂包装物(HW49,900-041-49),分批转移至陕西天依伦实业有限公司进行利用,采用公路运输方式转移危险废物,转移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三、你公司要严格按照申请的处置方式处置上述危险废物。同时在实施转移时应会同接收单位和运输单位做好以下工作:

(一)转移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2021年第23号)等法律法规,不得超范围、超数量转移危险废物。

(二)严格遵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3号)等国家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相关规定,对每批次转移的时间、数量、种类、车型、车牌及运输单位、运输路线等做好登记。

(三)转移前三日内,将转移事项告知属地生态环境局,由属地生态环境局进行现场监管。

四、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委托吴忠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你公司危险废物转移的环境监管,对每批次危险废物转移的时间、数量、种类等进行现场核实,做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填写信息的监督工作,并及时通知沿途所经过的有关地市生态环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5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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