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石油政策

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人民政府关于液化石油气储配站项目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来源:桐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2025-12-08

为加快城镇建设步伐和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拟开展液化石油气储配站项目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工作,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项目建设用地征收范围为新站镇关仓村,征收具体范围以预征收土地红线图为准。

二、土地现状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项目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总面积0.5012公顷,土地地类具体以现状调查登记结果为准。

三、征收目的

征收土地用途为公用设施用地。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补偿方式和标准见《液化石油气储配站项目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五、安置对象、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安置对象: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二)安置方式:货币安置、社保安置。

(三)社会保障: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1〕26号)相关规定执行。

六、提出意见的时间、地点、方式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认为公告内容与征地相关事宜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请在公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被征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桐梓县征收储备中心提出意见。

七、办理补偿登记的时间、地点、方式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应在本公告公示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或地上附着物有关的权属证明材料,到被征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

特此公告。

附件:液化石油气储配站项目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2025年12月2日

附  件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项目建设用地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为确保液化石油气储配站项目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工作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遵府发〔2023〕12号)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项目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组织实施单位、征地实施单位

组织实施单位:桐梓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征收人)

征地实施单位:桐梓县新站镇人民政府

第二条  补偿安置对象

征收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

第三条  签约期限:征地实施单位通知签约之日起30日内。

第四条  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开、公正、依法补偿。

(二)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三)自《桐梓县人民政府关于液化石油气储配站项目建设用地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在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用途,以及抢栽、抢种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不予补偿。

第二章  土地征收与补偿

第五条  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遵府发〔2023〕12号)规定标准执行,详见附件1-1。

第六条 社保资金

社保资金由桐梓县人民政府缴纳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专户,统筹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保补助(基本生活保障)。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1〕26号)相关规定,依法享受失地农民社保补助。

第三章  地上附着物征收与补偿

第七条  农作物青苗补偿费

被征收土地地类登记为耕地的,按照1830.00元/亩标准给予农作物的青苗费补偿。

第八条  其他附着物和附属设施补偿(补助)

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附属设施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补助),补偿(补助)标准详见附件1-2至附件1-10。

第四章  其它问题

第九条  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一)被征收人凭合法有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林地使用权证》等权属依据和本人身份证,与征地实施单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林地使用权证》等权属证书载明的使用权人或所有权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可以出具代表本人意愿的《授权委托书》后,由受委托人代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三)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林地使用权证》等权属证明载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使用权人)存在权属争议,或征收人与被征收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征收人根据现状调查登记公示结果按照本方案规定标准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四)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被征收人应将被征收土地相关权属证明材料交给征地实施单位,征地实施单位在《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后,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五)征地实施单位应当组织人员对《补偿安置协议》开展审核,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开展跟踪审计。审核(审计)结果有误的,要及时组织被征收人更正《补偿安置协议》;审核(审计)结果无误的,要及时完善《补偿安置协议》签名及印章。

第十条  被征收人对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请与征收人共同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征收补偿的依据。

第十一条  补偿款、补助费的结算支付

(一)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后,征地实施单位根据本方案有关规定和补偿安置协议约定,将补偿安置协议编号、被征收土地登记图幅编号、被征收土地面积、被征收人银行账户信息(账户名称、开户行名称、开户行行号、一类账户账号)、补偿(补助)款项类别及金额(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款等)核实汇总后提供给征收人,并承担相关资金的审核和安全责任。征收人收到征地实施单位提供的补偿(补助)款支付信息后,应当及时将相关款项兑现到被征收人的银行账户中,完成补偿款、补助费的支付工作。

(二)征收人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后,被征收人拒不提供银行账户信息的,相关补偿款由征地实施单位代为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土地或地上附着物存在租赁关系的,出租人应当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结清相关费用;否则,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均由出租人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土地及其他附着物设有抵押关系的,由抵押人报告抵押权人,并在《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前自行与抵押权人重新设立抵押物、解除抵押关系。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经补偿(补助)后的林木、风景树等,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处置;逾期未处置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五条  征收工作人员在补偿安置工作中存在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执纪执法部门立案依纪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被征收人或其他人员采取暴力、威胁等违法行为阻碍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视情节轻重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隐瞒事实真相、骗取补偿资金的,征收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征地后,由县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公告,被征收人与征收人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即日生效。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完成后,若涉及已征收未利用土地的,征地实施单位和属地村(居民)委员会为征而未用土地管护第一责任单位,负责日常巡查、管护及群工矛盾化解。确保土地权属清晰、管理有序、收益合理,避免征而未用土地被蚕食、重复征收或闲置浪费。

第二十条  本方案未尽事宜,由征地实施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方案仅适用于液化石油气储配站项目建设用地征地工作,由桐梓县征收储备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1-1.桐梓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1-2.装饰、装修补偿标准

1-3.附属物、构(建)筑物补偿标准

1-4.用材林和灌木林补偿标准

1-5.竹林和零星竹子补偿标准

1-6.零星用材树种补偿标准

1-7.经济林及零星经济林木补偿标准

1-8.果木林及零星果树补偿标准

1-9.苗圃实生苗木补偿标准

1-10.苗圃嫁接苗补偿标准

附件1-1

桐梓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行政区

区片范围

区片价(元)

征地类型

补偿标准

(元/亩)

备注

分类

地类

桐梓县

娄山关街道、海校街道、楚米镇、燎原镇

47100

农用地

耕地

47100

其中:60%为安置补偿费、40%为土地补偿费。

耕地以外的农用地

32499

其他用地

建设用地

26847

未利用地

8949

全部为土地补偿费

新站镇、松坎镇、水坝塘镇、狮溪镇、 羊磴镇、 大河镇、夜郎镇、木瓜镇、 坡渡镇、尧龙山镇、 小水乡、芭蕉镇、官仓镇、高桥镇、花秋镇、九坝镇、风水镇、容光镇、茅石镇

39230

农用地

耕地

39230

其中:60%为安置补偿费、40%为土地补偿费。

耕地以外的农用地

27069

其他用地

建设用地

22361

未利用地

7454

全部为土地补偿费

黄莲乡、马鬃苗族乡

36650

农用地

耕地

36650

其中:60%为安置补偿费、40%为土地补偿费。

耕地以外的农用地

25289

其他用地

建设用地

20891

未利用地

6964

全部为土地补偿费

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低于申请征收土地批复时点标准的,按照申请征收土地批复时点规定标准执行。

附件1-2

装饰、装修补偿标准

序号

类 别

单位

补偿标准(元)

备注

1

内墙装饰

瓷粉

元/㎡

15


瓷粉+乳胶漆

元/㎡

25


墙纸

元/㎡

50


木墙裙(高度 1m 左右)

元/㎡

60


瓷砖墙裙(高度 1m 左右)

元/㎡

45


电视墙

元/㎡

200


吊顶(木架结构)

元/㎡

100


石膏线条

元/m

15


石膏板吊顶

元/㎡

50


铝塑板吊顶

元/㎡

80


塑料扣板

元/㎡

50


墙砖

元/m

50


地脚线

元/m

40


窗帘

元/m

60


2

地板

60cm×60cm 地板砖

元/㎡

70


60cm×60cm 以下地板砖

元/㎡

60


80cm×80cm 地板砖

元/㎡

90


耐磨地板砖、水磨石 抛光

元/㎡

80


大理石、花岗石

元/㎡

180


竹、实木地板

元/㎡

160


拼花木地板

元/㎡

140


强化、复合木地板

元/㎡

80


3

门窗

铝合金卷帘门

元/㎡

150


铝合金门窗

元/㎡

130


不锈钢防盗门

元/㎡

170


套装防盗门(含门套)

元/道

1200


钢条防盗门窗

元/㎡

110


三合板、椴木门套

元/道

250


实木大门

元/㎡

450


普通木门

元/道

350


套装门窗

元/道

500


实木雕花门

元/道

700


窗套

元/m

30


木门窗(门套)

元/㎡

180


4

室内护栏

木质

元/m

30


钢条

元/m

50


不锈钢

元/m

150


铁花

元/m

300


砖护栏

元/m

60


5

雕花玻璃

厚度8mm以下(含8mm)

元/㎡

120


厚度8mm以上

元/㎡

160


6

固定柜

固定壁柜

元/m

400


吊柜

元/m

200


装饰柜

元/m

450


7

隔断

元/m

350


8

卫生洁具

柜式面盆(含台面)

元/套

350


立柱式

元/个

180


浴缸

元/套

800


蹲式大便器

元/个

100


坐式大便器

元/个

500


不锈钢面盆

元/套

180


9

全封闭室内暗线、暗管

元/m

20

管线一体

10

明线

元/m

10


附件1-3

附属物、构(建)筑物补偿标准

类  别

补偿标准

备  注

沼气池

450元/m3

含配套设施补偿

水池、

粪坑、

水井

混凝土

420元/ m3

按砌体体积计算补偿

砖石浆砌

250元/ m3

干砌石

150元/ m3

土质

100元/ m3

机井

200元/m(口径15cm以内)

含提水设备、混凝土盖

鱼塘

山塘

按工程分类计量测算补偿


围墙

砖砌

空心砖200元/ m³,实心砖300元/ m3


女儿墙

空心砖200元/ m³,实心砖300元/ m3

高度30cm及以上

浆砌石

200元/ m3


干砌石

150元/ m3


混凝土

420元/ m3


普通土

100元/ m3


简易围墙

60元/ m3

残墙

铁艺围栏

高1.2米以下80元/m,1.2米以上100元/m


水泥围栏

高1米以下15元/m,1米以上20元/m。


花瓶护栏

100元/m


不锈钢栏杆

80元/m


铁质栏杆

50元/m


晒坝

青石

70元/㎡


水泥

55元/㎡


三合土

30元/㎡


土质

10元/㎡


农灌沟渠

混凝土

420元/ m3

按砌体体积计算补偿

水泥浆砌石

200元/ m3

石灰浆砌

170元/ m3

片石干砌

100元/ m3

堡坎

混凝土

420元/ m3


砖砌

空心砖200元/ m³,实心砖300元/ m3


浆砌石

200元/ m3


干砌石

150元/ m3


道路

水泥

55元/㎡

此项为农户自建通户路

坟墓

料石坟

三面石包料石坟(生期坟)

6000元/座

在规定时间内搬迁的,按1000元/座奖励,搬迁至属地公墓的,再按2000元/座标准给予补助、并代为支付给公墓安置管理单位;按2000元/座标准补偿给坟墓搬迁人。双涵坟上浮50%进行补偿(包括搬迁费、搬迁奖励及搬至公墓补助费)。原墓地费按实际占地面积以建设用地标准补偿给相关权属享有人。

正面石包料石坟

4500元/座

割尺坟

3200元/座

毛坯土石坟

2000元/座

800元/块

灶头

普通灶

350元/m


砖砌贴砖

500元/m


浆砌礅石

550元/m


桌子

石桌椅

300元/套


大理石桌子

600元/套


预制桌子

200元/套


景观花池

浆砌并贴墙砖

200元/m


简易

120元/m


水泥盖板

70元/㎡


塑料大棚

冷棚

20元/㎡


暖棚

70元/㎡


食用菌棚

50元/㎡


土木结构烤烟房

规格≦8尺×8尺

3500元/间

各种结构烤烟房高度约为5m,现代堆积式烤房除外。

规格>8尺×8尺

3800元/间

砖木结构烤烟房

规格≦8尺×8尺

7000元/间

规格9尺×9尺

7500元/间

规格9尺×10尺

7800元/间

规格10尺×10尺

8000元/间

规格10尺×12尺

8500元/间

砖混结构烤烟房

规格≦8尺×8尺

8000元/间

规格9尺×9尺

8500元/间

规格10尺×10尺

9000元/间

规格12尺×12尺

9500元/间

规格27尺×8尺

21500元/间(现代堆积式烤烟房)

畜圈

厕所

煤房

杂屋等

砖混结构

500元/㎡

钢架活动板房参照砖混结构执行;一般活动板房参照土木结构执行

砖石浆砌

450元/㎡

土石浆砌

400元/㎡

砖木结构

450元/㎡

纯木结构

350元/㎡

土木结构

300元/㎡

其它结构

200元/㎡

砖木简易棚

150元/㎡


太阳能热水器

2000元/套


电热水器移机费

200元/个


抽油烟机移机费

300元/个


有线电视

350元/户


空调移机

300元/台


水户头

1380元/户


不锈钢雨棚

70元/㎡


塑料雨棚

70元/㎡


篮球架

500元/套


防盗窗

100元/㎡


玻璃门

80元/㎡


钢化玻璃门(1.2cm厚)

100元/㎡


钢筋铁门

100元/㎡


钢架棚

120元/㎡

含支撑结构

不锈钢防盗门

600元/扇或100元/㎡


不锈钢水塔

800元/个


动力电

2500元/户


木电杆

50-100元/根


水泥电杆

350元/根

3米至7米

电线

铜包线

7元/m

村民自建室外架空输电线路;火线、零线分别补偿。

铝包线

4元/m

裸线

3元/m

附件1-4

用材林和灌木林补偿标准

序号

类别

补偿标准(元/亩)

备注

1

用材林

幼龄林

人工造林

2000

1.集中连片面积以亩为计。

2.灌木丛林一律以亩计算。

3.特殊情况按林业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天然成林

1500

中、近、成熟林

3000

2

灌木林

1100

附件1-5

竹林和零星竹子补偿标准

序号

类别

补偿标准

备注

成片竹林

零星竹子

竹龄

单价

(元/亩)

经径

(厘米)

单价

(元/株)

1

楠竹、斑竹、金竹、苦竹

≤8年

4000

≤4

5

集中连片面积≥0.5亩为成片竹林,≤0.5亩为零星竹子,零星竹子的补偿不得超过成片林一亩的总价。

4-10

10

>8年

6000

≥10

15

2

方竹、雷竹

≤4年

6000

≤4

5

4-10

10

>4年

9000

≥10

15

3

慈竹、甜龙竹、水竹

≤5年

2500

≤4

4

4-10

8

>5年

5500

≥10

12

4

其他竹

3000


2









附件1-6

零星用材树种补偿标准

序号

类别

胸径(厘米)

补偿标准(元/株)

备   注

1

松、杉、柏等针叶树种,

杨树、泡桐、刺槐、枫香、香椿、栾树、桦木等阔叶树种。

2.9以下

5.00

胸径≥31厘米,每增加1厘米增加50元。

3-4.9

8.00

5-10.9

12.00

11-16.9

25.00

17-24.9

50.00

25-30.9

80.00

31厘米以上

150.00

2

香樟、女贞、含笑、广玉兰、白玉兰、红叶李、樱花、杜英、法国梧桐、垂柳、冬青、桂花、紫荆、榆树等阔叶树种;塔柏、水杉等针叶树种。

2.9以下

5.00

胸径≥31厘米,每增加1厘米增加100元。

3-4.9

15.00

5-6.9

70.00

7-8.9

140.00

9-12.9

250.00

13-16.9

400.00

17-20.9

610.00

21-22.9

800.00

23-26.9

1400.00

27-30.9

2000.00

3

金弹子、雪松、罗汉松、红豆杉、楠木、龙爪槐、紫薇

2.9以下

10.00

胸径≥31厘米,每增加1厘米增加150元。

3-4.9

50.00

5-6.9

200.00

7-8.9

300.00

9-12.9

800.00

13-16.9

1300.00

17-20.9

2000.00

21-22.9

2800.00

23-26.9

3700.00

27-30.9

5000.00

说明:1.未列入上表的杂树、用材树等,参照本表第1序列执行;未列入上表的一般绿化树种,参照本表第2序列执行;未列入上表的珍稀绿化树种参照第3序列执行。

2.非自然生树木且树冠不完整的,按照相应树种补偿标准的50%计算;

3.植苗期(2.9厘米以下)每亩控制密度400株以内。

4.超出控制密度的部分不予补偿。

附件1-7

经济林及零星经济林木补偿标准

序号

类别

规格

补偿标准

胸径(厘米)

年龄(年)

成片林木(元/亩)

零星林木

控制密度(株/亩)

标准

(元/株)

1

杜仲、厚朴、黄柏

2.9厘米以下

苗期

1000

400

5

3-5.9

产前期

2000

167

20

6-11.9

初产期

4000

70

12-19.9

盛产期

6000

74

100

20厘米以上

衰产期

4000

150

2

金银花、花椒、茶叶

2.9厘米以下

苗期

4500

400

5

3-6.9

产前期

6500

金银花222、花椒111、茶叶200

50

7-11.9

初产期

12000

120

12-19.9

盛产期

15000

180

20厘米以上

衰产期

12000

120

3

蚕桑、吴茱萸、盐肤木、黄桅子

2.9厘米以下

苗期

1000

400

10

3-6.9

产前期

2000

167

15

7-11.9

初产期

3500

30

12-19.9

盛产期

8000

150

20厘米以上

衰产期

3500

60

4

乌桕、油桐、

油茶、漆树

2厘米以下

植苗

1000

400

15

2-4.9

产前期

1600

74

25

5-9.9

初产期

2800

100

10-49.9

盛产期

6000

200

50厘米以上

衰产期

2800

200

说明:零星林木是指房前屋后、土坡土坎上的独立树木;密度在1%-30%范围内的参照零星林木标准补偿,密度在30%-100%范围内的以株折亩计算,密度大于控制密度的以实际丈量亩计算。超出控制密度的部分不予补偿。

附件1-8

果木林及零星果树补偿标准

序号

类别

规格

补偿标准

胸径(厘米)

成片林木(元/亩)

零星林木

控制密度(株/亩)

标准(元/株、丛)

1

板栗、核桃、银杏

未成林造林期

1200

400

10

≤4(产前期)

2000

板栗、银杏80、核桃60

80

5-15(初产期)

6000

120

16-35(盛产期)

10000

250

≥36(衰产期)

6000

100

2

枇杷、杨梅、石榴、柿树、橙子、枣树

未成林造林期

1200

90

10

≤4(产前期)

4000

70

5-10(初产期)

6000

125

11-30(盛产期)

13000

250

≥31(衰产期)

6000

125

3

李、拐枣、苹果、花红、杏、樱桃、梨、桃等

未成林造林期

1200

400

10

≤3(产前期)

2400

120

60

4-6(初产期)

6000

120

7-20(盛产期)

13200

250

≥21(衰产期)

6000

120

4

葡萄、猕猴桃(含架子费)

未成林造林期

1200

400

10

≤4(产前期)

4000

222

60

5-7(初产期)

6000

120

8-20(盛产期)

13000

250

≥21(衰产期)

6000

120

5

柑桔、柚子、脐橙

未成林造林期

1200

400

10

≤4(产前期)

2000

90

60

5-10(初产期)

4000

120

11-20(盛产期)

9000

250

≥21(衰产期)

4000

120

说明:零星果树是指房前屋后、土坡土坎上的独立果树;密度在1%-30%范围内的参照零星果树标准补偿,密度在30%-100%范围内的以株折亩计算,密度大于控制密度的以实际丈量亩计算。栽种密度超出控制密度部分不予补偿。

附件1-9

苗圃实生苗木补偿标准

序号

类别

实生苗(播种苗、扦插苗、移植苗)

容器苗

备注

等外苗

Ⅱ级苗

Ⅰ级苗

容器口径

≤10厘米

(元/株)

容器口径>10厘米

(元/株)

地径

(厘米)

标准

(元/株)

地径

(厘米)

标准

(元/株)

地径

(厘米)

标准

(元/株)

1

马尾松、湿地松、华山松、杉木、柏木、柳杉

<0.2

0.15

≥0.2

<0.3

0.28

≥0.3

0.33

0.50

0.85

对大于1年生的留圃苗,每年每亩另补助土地费和劳务费2500元。

2

杨树、泡桐、刺槐

<0.8

0.30

≥0.8

<1.0

0.70

≥1.0

<1.2

1.00



地径1.2厘米以上的苗木,执行附件1-5第1序号的相关标准。

3

喜树、梓木、楸树、苦楝、檫树

<0.7

0.30

≥0.7

<1.0

0.57

≥1.0

0.67

1.80


4

杜仲、厚朴、黄柏、花椒

<0.3

0.30

≥0.3

<0.8

0.50

≥0.8

0.70

2.00


5

女贞

<0.5

0.31

≥0.5

<0.7

0.57

≥0.7

<1.0

0.68



地径1.0厘米,1.0元/株;地径1.0-2.9厘米,每增加0.1厘米,增加0.2元;地径3.0厘米5.0元/株,地径3.1-5.9厘米,每增加0.1厘米,增加0.6元;胸径5.0厘米,23.0元/株,胸径5.0厘米以上,每增加0.1厘米,增加1.2元。

6

香椿、栾树

<0.5

0.32

≥0.5

<0.7

0.60

≥0.7

<1.0

0.71



地径1.0厘米,1.5元/株;地径1.0-2.9厘米,每增加0.1厘米,增加0.3元;地径3.0厘米7.5元/株,地径3.1-5.9厘米,每增加0.1厘米,增加0.9元;胸径5.0厘米,35.0元/株,胸径5.0厘米以上,每增加0.1厘米,增加2.7元。

7

桂花、楠木、紫薇、雪松、金钱松、罗汉松、红豆杉、银杏等绿化苗木

<0.3

0.60

≥0.3

<0.4

0.80

≥0.4

<0.8

1.50

3.00

4.50

地径0.8厘米,2.0元/株;地径0.9-2.9厘米,每增加0.1厘米,增加0.9元;地径3.0厘米22元/株,地径3.1-5.9厘米,每增加0.1厘米,增加2.7元;胸径5.0厘米,103元/株,胸径5.0厘米以上,每增加0.1厘米,增加8.1元。

8

金叶女贞、小叶女贞、红叶石楠、红花桤木、红叶小波、海桐、大叶黄杨、小叶黄杨等绿化植物

未成球状:1年生裸根苗0.5元/株,容器苗1.0元/株;2年生裸根苗1.0元/株,容器苗2.0元/株;3年及3年生以上裸根苗3.0元/株,容器苗5.0元/株。

形成球状:冠幅≥30<50厘米,50元/个;冠幅≥50<80厘米,80元/个;冠幅≥80厘米,每增加1厘米,每个增加1.5元。

小叶黄杨形成球状:冠幅≥20<30厘米,50元/个;冠幅≥30<50厘米,100元/个;冠幅≥50<100厘米,150元/个;冠幅≥100厘米,200元/个。

说明:1.对播种木未出土的实生苗补助8000元/亩,容器苗补助12000元/亩。

2.对出土而未到10月底的苗木,按Ⅰ、Ⅱ级苗补偿标准平均数的85%执行。

3.对平均地径≥0.8≤1.9厘米、苗龄1-5年生的移植苗木,控制密度为10000株/亩,平均地径≥2.0厘米、苗龄5年生以上,控制密度为3000株/亩,超过控制密度的苗木不计价。

4.死苗不计价;对萌生性苗木主干死亡的,调查萌生苗最大的一株,对照相应标准执行。

5.若同一地块内,苗木规格差异较大,采取样方调查,对Ⅰ级和Ⅰ级以下苗木按苗木等级分级单价测算;超过Ⅰ级以上的苗木,按Ⅰ级以上苗木平均地径对照相应的标准单价统一测算。

6.同一树种、同一苗龄的苗木设置样方调查苗木株数:

(1)1年生苗木设1×1米样方,样方数量20个以上;

(2)1年生以上平均胸径未达5厘米的苗木设2×2米样方,样方数量20个以上。

(3)1年生以上平均胸径≥5厘米的苗木,平均每亩设1个10×10米样方。

7.苗圃面积按育苗净面积计算(除排水沟、地埂、步道等),如有苗床的,不超过土地丈量面积的75%。

8.对超密植苗圃苗木补偿实行最高控制价5万元/亩。

附件1-10

苗圃嫁接苗补偿标准

序号

类别

嫁接口径(厘米)

标准(元/株)

备注

1

桃、梨、枇杷、李、樱桃、板栗等

<0.6

3

本表未列入的嫁接苗,按本地区上年度相应苗木的市场价的一倍计价。

≥0.6

6

2

杨梅、核桃

<0.7

3.5

≥0.7

7

3

柑桔、脐橙、柚子、

<0.6

1.75

≥0.6

3.5


特别声明

国际石油网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国际石油网无关,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凡注明“来源:国际石油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国际石油网,转载时请署名来源。

本网转载自合作媒体或其它网站的信息,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

微信 朋友圈

相关推荐

图片正在生成中...

关闭
加群交流
返回